(2016)湘0981民初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黄建军与被告湖南镇波船舶开发有限公司、吴正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军,湖南镇波船舶开发有限公司,吴正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湘0981民初2022号原告:黄建军,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马公铺办事处保民村共青村民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湖南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提起诉讼,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湖南镇波船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琼湖办事处五斗村。法定代表人:吴正波,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吴正波,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草尾镇光明路***号附**号。原告黄建军与被告湖南镇波船舶开发有限公司、吴正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被告湖南镇波船舶开发有限公司系被告吴正波开办经营的企业。2014年10月,被告吴正波因中标湖南省水运管理局的乡村渡船项目缺少资金,因此邀请原告共同投资入股。原告共计向被告湖南镇波船舶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投资款50万元,约定其占该项目三分之一的份额。该项目于2016年3月份完工,2016年6月12日双方经结算,被告湖南镇波船舶开发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投资款50万元,并支付项目利润20万元,由被告吴正波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约定2个月之内全部付清。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要上述欠款,但两被告以种种理由予以拖延,至今分文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投资款50万元并支付利润及逾期付款利息。两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基本属实,两被告愿意返还原告投资款及支付投资收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湖南镇波船舶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偿还原告黄建军投资款50万元和投资收益20万元,合计人民币70万元,于2017年9月28日前付清;二、如被告湖南镇波船舶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偿还义务,被告湖南镇波船舶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向原告黄建军支付月利率为2%的逾期付款利息;三、被告吴正波自愿承担被告湖南镇波船舶开发有限公司上述一、二项付款义务的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40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人民币9420元,原告黄建军自愿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尧夫审 判 员 李建龙人民陪审员 刘海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钱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