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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7民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苏岁根与山西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岁根,山西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1751号原告:苏岁根。委托代理人:李汉绪,山西又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府西街69号。法定代表人:董菊山,董事长。原告苏岁根与被告山西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苏岁根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岁根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岁根撤诉。案件受理费4431元,减半收取计2216元,由原告苏岁根负担。审 判 员 梁宏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程晓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