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执复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孙水云与张云、张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张艳萍,孙水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执复27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张云,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张艳萍,女,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孙水云,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复议申请人张云、张艳萍不服临河区法院(2017)内0802执异2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张云、张艳萍以与申请执行人孙水云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张云、张艳萍的撤回复议申请自愿、合法,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复议申请人张云、张艳萍撤回复议申请。审判长 李 劲 松审判员 王 凤 俊审判员 吉日嘎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