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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7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郑世锦、屠新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世锦,屠新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7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郑世锦,男,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屠新杰,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郑世锦申请执行屠新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6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延凤审判员  余振海审判员  张文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金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