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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4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某销售有限公司,荆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4执175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法定代表人:靳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荆某,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执行人:刘某,女,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6)黑0204民初13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齐齐哈尔某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限期履行和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被执行人均未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4执17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三、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职权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文恒审判员  王 睿审判员  于永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泽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