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3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马琴琴与四川乐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乐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万福楼项目部、赵文彪、虞仕乔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琴琴,四川乐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乐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万福楼项目部,赵文彪,虞仕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3执193号申请执行人马琴琴,女,汉族,生于1986年11月11日。被执行人四川乐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盐亭县云溪镇。法定代表人:杨陆修,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乐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万福楼项目部,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弥江路393号。负责人赵文彪。被执行人赵文彪,男,生于1962年11月4日,汉族,居民,住盐亭县云溪镇。被执行人虞仕乔,男,生于1965年3月18日,汉族,居民,住盐亭县大兴回族乡。马琴琴与四川乐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乐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万福楼项目部、赵文彪、虞仕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3民初2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由虞仕乔向马琴琴支付从事“万福楼”房地产工程劳务应得劳务费29000元及资金利息。四川乐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赵文彪对上述款项在未向虞仕乔结清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在立案受理后,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了查询,据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另据公安部车辆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据盐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综上所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盐亭县人民法院(2017)川0723执193号本次执行程序。二、该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即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 格审判员 吴召泉审判员 马壮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兴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