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民初3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与何正平、杨远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何正平,杨远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329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住所地:广安市建安中路。负责人:王国洪,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青山,男,生于1974年10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何正平,女,生于1971年6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杨远中,男,生于1968年6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诉被告何正平、杨远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53元,减半收取计176.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负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 判 长 谭媛媛人民陪审员 蒋有富人民陪审员 兰宗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