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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2民初3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与何正平、杨远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何正平,杨远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329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住所地:广安市建安中路。负责人:王国洪,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青山,男,生于1974年10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何正平,女,生于1971年6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杨远中,男,生于1968年6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诉被告何正平、杨远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53元,减半收取计176.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负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 判 长  谭媛媛人民陪审员  蒋有富人民陪审员  兰宗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