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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4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康县支行与张光鸿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康县支行,张光鸿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24民初28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康县支行(下称:镇康县农行),营业场所: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公主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4219580484F。法定代表人:贺富聪,男,1968年1月1日生,汉族,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平,男,1963年12月15日生,彝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大专文化,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系该行风险管理部风险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生虎,男,1976年2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大学本科文化,住云���省临沧市镇康县,系该行风险管理部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光鸿,男,1979年10月23日生,汉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原告镇康县农行诉被告张光鸿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镇康县农行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镇康县农行的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无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康县农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康县农行负担。审判员  王智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太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