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4民初3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唐小茹、钟小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唐小茹,钟小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3707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责人:杨法德,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茜,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旭东,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小茹,女,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被告:钟小文,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唐小茹、钟小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旭东到庭,被告唐小茹、钟小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唐小茹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479947.45元及欠息(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17年3月6日,利息6124.51元,罚息24561.11元,复息360.59元,共510993.66元);2、被告唐小茹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25439元;3、被告钟小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唐小茹、钟小文提供的抵押担保房产(位于中山市港口镇星××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7月13日,原告与被告唐小茹签订了《个人授信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唐小茹提供48万元的可循环授信额度,期限从2010年8月起到2030年8月止,被告未按各具体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原告有权对其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按日在各具体合同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收罚息,直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复息;协议第18条约定被告不能按期归还本协议项下所欠贷款本息和应付费用的情况下,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的承担均由被告全数承担;协议第19条、第20条约定被告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形视为已发生违约,原告有权停止发放授信额度内授信申请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及提前收回授信额度内已发放贷款的本息和相关费用。2010年7月13日,原告与被告唐小茹、钟小文签订了《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两被告以其所有的房产位于中山市港口镇星××座,为上述授信协议项下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为原告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诉讼费、律师费等。2010年7月13日,原告与被告唐小茹签订《个人贷款消费易协议书》,约定:被告唐小茹以其名下一卡通作为消费易卡,消费易贷款期限为120个月,等额还款,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20%,固定日调整利率。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唐小茹先后发放47笔贷款,但被告从2016年6月开始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唐小茹、钟小文为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钟小文为共同债务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本院对原告所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一:《个人授信协议》第21条第5款约定:“授信人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信函一经按照本协议第1条确定的授信申请人的住所地址发出、任何邮政信函一经按照上述联系地址送交邮局即被视为已送达当事人”,原告诉前2016年8月8日以邮寄的方式向被告唐小茹、钟小文送达《贷款提前到期催收通知书》。另查明二:根据原告提供的银行流水,原告向被告发放47笔贷款,每笔借款周期为120个月。案涉利率采用固定日调整利率,根据《个人授信协议》第12条第2款约定:“固定日调整:指从每年1月1日开始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利率标准,1月1日前后分段按日计息。”另查明三:原告委托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费固定收费25439元。另查明四:2017年6月9日,广州市荔湾区档案局提供的档案资料显示,被告唐小茹、钟小文于1992年9月24日结婚。被告唐小茹在《个人贷款申请表》中将被告钟小文填写为其配偶,被告钟小文在上述《个人贷款申请表》后签字确认。另查明五:被告唐小茹、钟小文将位于中山市港口镇星××座的不动产为案涉债务提供担保,并于2010年8月6日办理抵押登记,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诉讼费、律师费等。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案的主合同是《个人授信协议》、《个人贷款消费易协议书》,从合同是《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后者是为了保障前者的履行。以上主从合同均不存在无效情形,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要严格依约履行。借款合同违约责任。《个人贷款消费易协议书》约定借款期限为120个月。被告唐小茹未按期足额清偿《个人贷款消费易协议书》项下的借款本息,违反了借款人的义务,构成违约。根据《个人贷款消费易协议书》约定,原告可以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即变更合同。此变更权属形成权,变更通知到达时生效,原告在2016年8月8日向两被告送达催收函,该送达视为变更合同的通知到达时间,变更通知送达前,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利息,合同变更后,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律师费。《个人授信协议》对律师费用应由被告负担已有明确约定,且原告亦提供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证实其委托律师代理本案,代理一审、二审、执行等阶段,结合本案标的额和案件工作量,原告主张律师费25439元并未超过《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故被告唐小茹应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5439元。三、担保责任。根据《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唐小茹、钟小文以位于中山市港口镇星××座的不动产为涉案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费等。该房产已登记抵押给原告,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原告取得抵押权。原告对该抵押物在被担保的贷款债权到期而未获清偿时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夫妻共同债务。广州市档案管理局开具的查询证明以及结婚证复印件等,结合被告钟小文亲自签名确认的《个人贷款申请表》自认两被告为夫妻关系,可以证明涉案贷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未就涉案贷款及相关费用约定为夫妻个人债务且原告知道该约定的事项提出抗辩意见及举证,故本院认定涉案贷款及由此所产生认定涉案贷款及相应的债务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钟小文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小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479947.45元及利息、罚息、复息(截至2017年3月6日的利息6124.51元、罚息24561.11元、复息360.59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基准利率上浮20%再上浮50%计算;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复息,以上述未还利息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基准利率上浮20%再上浮50%计算,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则于次年1月1日进行相应调整);二、被告唐小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25439元;三、被告钟小文对上述第一、二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房产经拍卖、变卖后的款项在本判决第一、二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64元,财产保全费3202元,共12366元,由被告唐小茹、钟小文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鸿宇审 判 员  邱小华人民陪审员  邵伟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思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