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民初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白云军与张明德合伙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云军,张明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1676号原告:白云军,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津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仕贵,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德,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云军与被告张明德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计1100元,由原告白云军负担。审判员 刘达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小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