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民终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代菊黄自明等与周军吴大学等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代菊,黄某某,黄自明,龙小河,吴大学,周继富,吴大凤,周继明,周军,王万长,周维清,开县文哥食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11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代菊,女,汉族,1959年9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汉族,2000年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法定代理人:陈代菊,基本情况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勇,男,生于1962年11月12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自明,男,汉族,1982年6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上列三上诉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兴平,男,生于1970年7月17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小河,男,汉族,1967年4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江,重庆市开县浦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大学,男,汉族,1964年8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江,重庆市开县浦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继富,男,汉族,1966年5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大凤,女,汉族,1967年9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江,重庆市开县浦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继明,男,汉族,1963年11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江,重庆市开县浦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军,男,汉族,1987年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江,重庆市开县浦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万长,男,汉族,1958年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江,重庆市开县浦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维清,男,汉族,1956年3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县文哥食府,地址:重庆市开州区赵家街道明远街13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500234600388997。经营者:谢世文。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华,男,汉族,1974年4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上诉人陈代菊、黄自明、黄某某因与周维清、龙小河、吴大学、周继富、吴大凤、周继明、周军、王万长、开县文哥食府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6)渝0234民初4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代菊、黄自明、黄某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陈代菊、黄自明、黄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代菊、黄自明、黄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07元,减半收取553.5元,依法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江善进审判员 盛建华审判员 李迪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