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1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韦辉与贯瑞斌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韦辉,贯瑞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1财保32号申请人:韦辉,女,195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申请人:贯瑞斌,男,195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申请人久江山于2017年6月28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贯瑞斌在满洲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105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久江山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贯瑞斌在满洲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105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培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明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