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5执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743苏州锐特尔模具有限公司与上海中敏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锐特尔模具有限公司,上海中敏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743号申请执行人苏州锐特尔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经济开发区东亭北路128号5幢,组织机构代码57666587-3。法定代表人李恩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小琴,该公司商务经理。被执行人上海中敏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2118号C-578,组织机构代码78477158-2。法定代表人王保中。苏州锐特尔模具有限公司与上海中敏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85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上海中敏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苏州锐特尔模具有限公司货款5328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132元,保全费58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272元,由上海中敏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上海中敏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根据苏州锐特尔模具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555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证券、存款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相关财产信息,尚未执行到位55554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徐 澄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