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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民初3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谭代海与泸州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代海,泸州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3530号原告:谭代海,男,生于1970年10月27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被告:泸州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大道中段三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2047383063。法定代表人:喻行春,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代海与被告泸州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泸州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代海撤回对被告泸州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代海负担。审判员  方志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俊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