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3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丹妮与韩秀安、李晓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丹妮,韩秀安,李晓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3民初829号原告:王丹妮,住辽源市。被告:韩秀安,住辽源市。被告:李晓东,男,45岁,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原告王丹妮诉被告韩秀安、李晓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王丹妮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丹妮以无法对财产损失评估及没有时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丹妮撤诉。审判员 李国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治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