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民终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德平与中国人民解放军65755部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德平,中国人民解放军65755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丹东房地产管理分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民终8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德平,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居民,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755部队。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石湖沟乡。法定代表人:秦革锋,该部队团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丹东房地产管理分局。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法定代表人:刘守全,该局局长。两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斌,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乾,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王德平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65755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丹东房地产管理分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辽0624民初2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德平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德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德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上诉人王德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淑晶审判员 曹振宇审判员 关 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秀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