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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7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董明忍、XX利与高军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明忍,XX利,高军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762-1号申请执行人董明忍,男。申请执行人XX利,女。被执行人高军强,男。申请执行人依据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刑终5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高军强现羁押于监狱,本院采取点对点、总对总查控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暂无法执行,申请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恒轩审判员  杨建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