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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3执7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肖国亮与肖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国亮,肖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799-5号申请执行人:肖国亮,男,汉族,生于1964年6月28日,住宜宾市南溪区。被执行人:肖容,女,汉族,生于1967年5月29日,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503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肖国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执行到位33458.00元(含执行费658元),余款申请人希望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故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升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