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3执7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肖国亮与肖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国亮,肖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799-5号申请执行人:肖国亮,男,汉族,生于1964年6月28日,住宜宾市南溪区。被执行人:肖容,女,汉族,生于1967年5月29日,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503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肖国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执行到位33458.00元(含执行费658元),余款申请人希望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故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升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