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4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鲍某与祁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祁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253号原告:鲍某,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身份号码×××,蒙古族,个体工商户。被告:祁某,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庆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内蒙古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鲍某诉被告祁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2017年6月28日,原告鲍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鲍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继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德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