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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行申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丁玉芳与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办事处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丁玉芳,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行申12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丁玉芳,女,1969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住所地南通市外环北路668号。法定代表人陶峰,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法定代表人张俊,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孙东强,江苏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茅欣薇,江苏崇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丁玉芳因诉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中行终字第0028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以其就涉案纠纷已与被申请人协商一致解决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再审申请书,自愿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丁玉芳在本案审查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玉芳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齐 鸣审判员 黄 河审判员 季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伟红书记员 张 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