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3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爱兵与张桂忠、琚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兵,张桂忠,琚小凤,靳海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3114号原告王爱兵,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被告张桂忠,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被告琚小凤,女,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被告靳海明,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受理原告王爱兵与被告张桂忠、琚小凤、靳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爱兵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爱兵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兵撤回对被告张桂忠、琚小凤、靳海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爱兵负担。审判员 张晓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