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882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赵明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清宝、杜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雷,张清宝,杜丽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2执152号申请执行人赵明雷,男,1979年08月13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锦市民主社区。被执行人张清宝,男,1970年04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富锦市东平社区。被执行人杜丽伟,女,1971年01月2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黑龙江省富锦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4)富商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赵明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清宝、杜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富锦市人民法院(2017)黑0882执1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君审判员 邹丽敏审判员 肖铁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