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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东源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与张猛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源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张猛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1207号原告:东源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负责人:王振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辉,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唐晓卿,该公司员工。被告:张猛虎,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原告东源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诉被告张猛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源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共计168816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19日,原、被告签订了《个人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按照被告要求的型号、配置、数量、颜色等提供汽车一辆出租给被告,被告向原告支付首付款及租金(共计36期,每期3517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车辆交付被告,被告接受租赁车辆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租金,经多次催告后仍不支付租金。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东源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东源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了被告张猛虎的基本身份信息,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联系方式等相关线索未查明原告所指称的“张猛虎”存在。原告东源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的起诉属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东源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