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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民初5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丁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丁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5356号原告:岳阳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某某路。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被告:丁某某,女,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住岳阳市某某路。原告岳阳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丁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丁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阳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丁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3元,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岳阳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杨艳红人民陪审员  龙红翔人民陪审员  徐力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湖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