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3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加银与梁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加银,梁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3842号原告:李加银。被告:梁浩。原告李加银与被告梁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加银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加银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加银负担。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舒士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