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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2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段前进与罗春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前进,罗春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02执338号申请执行人段前进,男,生于1976年7月14日,住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罗春平,男,生于1987年4月4日,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执行段前进与罗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查封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 兵审判员 曾 华审判员 魏光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红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