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岳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2执6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78年10月1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岳某,女,1980年8月17日生,汉族,现住公主岭市黑林子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岳某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302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东执行员 董少光执行员 陈凤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