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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初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湖南广播电视台与山东广电新媒体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广播电视台,山东广电新媒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1417号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法定代表人:吕焕斌,台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子芳,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蒲丽,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广电新媒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战江。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叶。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与被告山东广电新媒体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负担。审判长  周平平审判员  王力夫审判员  何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政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