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1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辉市支行与李志华、陈岑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辉市支行,李志华,陈岑云,王小彬,陈利利,侯建奎,赵俊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拟稿人签发人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124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辉市支行。住所地卫辉市比干大道中段邮政局三楼。法定代表人闫鸿文,男,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明胜,男,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怡,女,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系该单位职工。被告:李志华,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陈岑云,女,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小彬,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陈利利,女,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侯建奎,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赵俊莉,女,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辉市支行与被告李志华、陈岑云、王小彬、陈利利、侯建奎、赵俊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完成送达。本院告知原告,要求其于五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逾期后,原告未能提供,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辉市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复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松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