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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2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宝雷与李朋章、姜旭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雷,李朋章,姜旭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2民初538号原告:李宝雷,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艳,莱阳市龙旺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朋章,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姜旭艳,女,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山东贞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宝雷与被告李朋章、姜旭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宝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担。审判员  梁岩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 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