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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执2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庹世华与田学新、彭世雄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庹世华,田学新,彭世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2289号申请执行人:庹世华,女,汉族,1971年1月9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系张掖市水务局干部。被执行人:田学新,男,汉族,1958年10月3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被执行人:彭世雄,男,汉族,1961年7月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在执行庹世华与田学新、彭世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田学新、彭世雄无偿还能力,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的财产线索,2017年6月28日申请人已书面确认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岳慧萍审判员  何洪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晨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