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执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闫广琴与洮南市盛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国信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广琴,洮南市盛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国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1163号申请执行人闫广琴,女,195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梨树县。被执行人洮南市盛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国信,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洮南市。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吉03民终585号民事裁定书,维持梨树县人民法院(2016)吉0322民初3279号民事判决。申请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二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在吉林省洮南市,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已将该案委托当地人民法院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3)梨刑初字第369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