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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4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190徐州申宁羊业有限公司与曹县青岗上羊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申宁羊业有限公司,曹县青岗上羊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4执190号申请执行人徐州申宁羊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661775145L,住所地睢宁县王集镇苏塘果园场104国道北侧。法定代表人张宇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曹县青岗上羊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31293534XL,住所地曹县青岗集镇新王庄村。法定代表武继峰,该公司总经理。徐州申宁羊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曹县青岗上羊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24民初21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协议如下:被告曹县青岗上羊业科技有限公司欠原告徐州申宁羊业有限公司货款4758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13万元;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20万元;2018年8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145800元。其余诉讼请求原告自愿放弃;如被告有任意一期不能按时足额给付,原告有权就475800元中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且被告需另行支付原告违约金5万元。因义务人曹县青岗上羊业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徐州申宁羊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2017年1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2、2017年1月16日,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3、2017年1月17日,通过人行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信息。4、2017年2月21日,承办人至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及对人行系统反馈的被执行人账号余额情况进行逐一落实。5、2017年2月21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胜利支行的账户,余额为103.39元。6、2017年2月2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武继峰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7、2017年2月23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由案外人武继伟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被执行人当即履行130000万元,本院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武继峰的拘留。8、2017年6月28日,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朱怀峰、朱元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9、2017年6月28日,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查询结果,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睢宁县人民法院(2016)苏0324民初21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雷审判员 张尊敬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