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1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胡大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大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1执286号被执行人:胡大江,男,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本院在执行胡大江盗窃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胡大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泗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确认的(被执行人)财产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胡大江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霞审判员 巩清彬审判员 张永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