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刑更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谢东平盗窃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东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川01刑更1356号罪犯谢东平,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崇州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青白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谢东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刑期自2014年8月12日至2017年9月11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7年6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谢东平违法所得未退赔,结合其在监狱的消费情况(消费和余额共8200多元),不具悔改表现,且其剩余刑期已不够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将(2017)崇狱减字第7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退回四川省崇州监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