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闽民申字第2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长书福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长书,詹梓龙,福州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申字第20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长书,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福建嘉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萍,福建嘉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詹梓龙,男,196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福建嘉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舒明,福建嘉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州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林祥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飞,福建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飞,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林长书、詹梓龙因与被申请人福州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民终字第3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董碧仙代理审判员 宫 静代理审判员 刘洁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必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