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8执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许建权与杨海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建权,杨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8执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建权,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执行人:杨海明,男,199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建权与被执行人杨海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许建权申请执行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拒不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而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剩余债权40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