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民申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忠良与李强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忠良,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民申4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忠良,男,住佳木斯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强,男,住佳木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亮,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忠良与被申请人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4)向民商初2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查。本院复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提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云礼审判员 赵晓华审判员 李伊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