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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2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厦门圣博楼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与曾新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圣博楼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曾新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343号原告:厦门圣博楼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住所地:永安市五洲第一城六号楼架空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89010889C。法定代表人:杨毓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秀丽、林二妹,该公司职员。被告:曾新雄,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厦门圣博楼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诉被告曾新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圣博楼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以被告曾新雄已交清物业费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圣博楼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厦门圣博楼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敏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秋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