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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4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山东恒安泰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李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恒安泰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李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4946号原告:山东恒安泰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法定代表人:朱跃梅,经理。被告:李猛,男,1970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县。原告山东恒安泰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猛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恒安泰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8元,诉讼保全费280元,由原告山东恒安泰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郇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