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申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臧小月、陈新建承揽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臧小月,陈新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申2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臧小月,女,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委托代理人:关贺生,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新建,男,196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再审申请人臧小月因与被申请人陈新建承揽合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7民终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臧小月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支付36000元,并非原一、二审法院认定的1000元。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故请求本案进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并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向被申请人支付36000元,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适当。综上,臧小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臧小月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冰审 判 员 董卓亚代理审判员 刘江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