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8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施代华与朱圣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代华,朱圣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8554号原告:施代华,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诉讼委托代理人:徐俊标,重庆中标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白艳霞,重庆中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圣泉,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园林路51号平安大厦首层101、105单元及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077899065。负责人马志鹏,总经理。原告施代华与被告朱圣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原告施代华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施代华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秀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孔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