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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12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乐山市升源灯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鑫开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山市升源灯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鑫开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12执148号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升源灯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法定代表人:罗希洪。被执行人:四川省鑫开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法定代表人:何鑫,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7)川1112民初3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升源灯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鑫开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380,500.00元,执行费5,608.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四川省鑫开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在第三人乐山市五通桥区城市建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收益386,108.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7)川1112民初31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向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