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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3执18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杜庆江、张庆武、关士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关士伦,杜庆江,张庆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3执18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负责人马利伟,男,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关士伦,男,1957年12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被执行人:杜庆江,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被执行人:张庆武,男,195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关士伦、杜庆江、张庆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4日向关士伦、杜庆江、张庆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关士伦、杜庆江、张庆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关士伦、杜庆江、张庆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杜庆江、张庆武、关士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杜庆江所有位于海林市西德家村房屋一栋(产权证号22007**),被执行人张庆武所有位于海林市西德家村房屋一栋(产权证号22008**),对该房屋我院依法作出查封。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向法院申请对该房屋暂不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关士伦在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林信用社账户存款3864元,被执行人张庆武在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林信用社账户存款1988元,被执行人关士伦在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林信用社账户存款1371.86元,被执行人杜庆江、张庆武、关士伦尚欠人民币175670.34(含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该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燕萍审判员  崔海峰审判员  陈富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