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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322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措斗与桑青尖参、项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尖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尖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措斗,桑青尖参,项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322执3号申请执行人措斗,男,藏族,住青海省尖扎县康杨镇格曲村三滩**号。被执行人桑青尖参,男,藏族,村民,住青海省尖扎县昂拉乡措加村尕邓社**号。被执行人项智,男,藏族,住马克堂镇环城北路02号。申请执行人措斗与被执行人桑青尖参、项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6)青2322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桑青尖参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措斗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项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项智履行连带还款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桑青尖参追偿。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承担。申请执行人措斗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50元,共计人民币10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措斗与被执行人桑青尖参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桑青尖参于2017年11月1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剩余借款7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00元,共计人民币8000元。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2017年11月1日前需偿还借款80000元,被执行人桑青尖参如未能按时给付,申请人措斗可持本裁定,到本院立案庭重新立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青2322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  萍审 判 员 绽 德 明代理审判员 项杰端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绽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