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9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彭某某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莫某,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检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9执恢2号公诉机关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检察被执行人彭某某,男,住址:略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彭某某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2016)黑0709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罚金一案,因被执行人彭某某正在监狱服刑。后本院在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709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樊英华审判员 李保华审判员 邓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丛金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