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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贺花与高陵区崇皇街办桑家村四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花,高陵区崇皇街办桑家村四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417号申请执行人贺花。被执行人高陵区崇皇街办桑家村四组。负责人刘忙忙,系改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花与被执行人高陵区崇皇街办桑家村四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被执行人预留资金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额,本次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补偿款3300元,剩余款19148元待下次征地时由被执行人给予优先清偿;申请人放弃对利息的请求。故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7执417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李    建    民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人民陪审员王向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其    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