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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高昌与中国人民财保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新开南路营销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075号申请执行人高昌,男,汉族,1940年2月16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御东学府。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新开南路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大同市西三环桐城怡景写字楼。本院在执行高昌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新开南路营销服务部金钱给付一案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新开南路营销服务部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新开南路营销服务部银行存款三万四千三百五十八元七角五分整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建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