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执1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纯基、汪维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纯基,汪维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6执1969号申请执行人胡纯基,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汪维维,女,1979年10月19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申请执行人胡纯基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09)甬仑民初字第01771号调解书,于2017年0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汪维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汪维维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汪维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汪维维银行存款36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曹得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胡建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