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申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社会、刘群英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社会,刘群英,刘建设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申2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社会,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群英,女,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系刘社会之妻。二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文慧,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建设,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再审申请人刘社会、刘群英因与被申请人刘建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7民终3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社会、刘群英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为了照顾父亲,而让其耕种自家的大块田地,申请人并未和被申请人进行互换耕地,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不当,故请求本案进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1998年土地承包后至2012年期间,双方均各自耕种固定的承包地,形成了稳定的承包关系,双方对该事实均予认可,应视为双方之间进行了承包地的互换。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当。综上,刘社会、刘群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社会、刘群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冰审 判 员 董卓亚代理审判员 刘江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振 关注公众号“”